谁来管?怎么管?我省出台《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》
2021年11月30日 00:00 来源:川观新闻

  11月2日,省乡村振兴局、省委农办、财政厅印发了《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明确,建立健全“资产家底清楚、类型界定合理、产权归属明晰、权利义务匹配、运营管护规范、监督管理有效”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长效机制,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、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、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,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、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提出9项重点任务:摸清资金项目底数,合理界定资产类型,有序推进确权登记,落实后续管理责任,加强资产管护运营,规范收益分配使用,严格项目资产处置,强化资产风险管控,分级分类公告公示。

  在后续管理责任方面,《实施意见》明确,市(州)人民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。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,明确相关部门、乡镇(街道)管理任务清单、责任清单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,履行行业监管职责,将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监管范围。乡镇(街道)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,常态化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。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组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。到户类资产在村组集体指导下,由农户自行管理。

  在资产管护运营方面,《实施意见》指出,对经营性资产,可采取承包、租赁、合营及独资等方式择优落实经营主体,优先满足脱贫户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、家庭农场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带动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需要。对公益性资产,要制定和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,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。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,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还提出加强组织领导、建立长效机制、强化监督管理3条保障措施。(记者 文莎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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